谁是供应商?

在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下,“供应商”是指-

(a) 在香港于本身业务过程中制造受管制电器的人;或

(b) 为分发受管制电器而于本身业务过程中将该电器输入香港的人,但不包括纯粹提供服务,为另一人将不属于自己的受管制电器运入香港的人。

因此,所指的“供应商”包括一般进口商、授权代理商和平行进口商,但不包括纯粹从事转口业务的人士、物流服务提供者或纯粹陈列而不涉及分发受管制电器的人士。
“分发”受管制电器是指-

(a) 以售卖、出租或租购方式,供应该电器;

(b) 为取得代价而交换或处置该电器;或

(c) 为以下任何活动而传转或送交该电器:

(i) 以售卖、出租或租购方式供应;

(ii) 为取得代价而作出的交换或处置

但不包括为在业务过程中输出该电器而作出的任何上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