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除旧服务方案批註

由2018年8月1日起,受管制电器的销售商必须取得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的除旧服务方案批註,并须按法例要求提供法定除旧服务。申请批註费用全免,方法如下:

方法1:透过受管制电器资讯管理系统(REEIMS)提交申请及文件(请按此申请

步骤1 —註册REEIMS帐户
进入系统后,请点击「没有帐户?立即註册」。你需要填写下述资料及上传下述文件︰

  1. 公司资料
  2.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3. 填妥的「使用受管制电器资讯管理系统同意书」(按此下载

步骤2 —申请批註除旧服务方案
完成步骤1后,本署会根据你提供的电邮地址发出邀请电邮。请点击电邮内的连结,并根据REEIMS系统指示填写下述网上表格:

  • 「销售商申请批註除旧服务方案」(REE-5)及「销售商的分发途径补充资料」(TREE-3)

然后上传下述文件:

  1. 销售商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
  2. 东主的有效香港身份证副本(如属独资经营公司申请)
  3. 所有合伙人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副本(如属合伙经营公司申请)
  4. 「除旧服务 — 收集者的承诺书」(REE-5a)
  5. 除旧服务方案内指明的每名收集者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
  6. 收集者公司的东主或各合伙人的有效香港身份证副本(收集者如属独资经营公司或合伙经营公司)
  7. 「除旧服务 — 循环再造者的承诺书」(REE-5b)
  8. 除旧服务方案内指明的每名循环再造者持有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发出的有效电器废物处置牌照(甲部和乙部)的副本
  9. 销售商自行拟定的「除旧服务条款」(可参考「除旧服务条款范本」(TREE-9)
  10. 销售商相关分行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即分行登记证)

方法2:填妥下述指明表格并连同下述文件提交

  1. 「销售商申请批註除旧服务方案」(REE-5) 及 「销售商的分发途径补充资料」(TREE-3)
  2. 销售商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
  3. 东主的有效香港身份证副本(如属独资经营公司申请)
  4. 所有合伙人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副本(如属合伙经营公司申请)
  5. 「除旧服务 — 收集者的承诺书」(REE-5a)
  6. 除旧服务方案内指明的每名收集者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
  7. 收集者公司的东主或各合伙人的有效香港身份证副本(收集者如属独资经营公司或合伙经营公司)
  8. 「除旧服务 — 循环再造者的承诺书」(REE-5b)
  9. 除旧服务方案内指明的每名循环再造者持有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发出的有效电器废物处置牌照(甲部和乙部)的副本
  10. 销售商自行拟定的「除旧服务条款」(可参考「除旧服务条款范本」(TREE-9)
  11. 销售商相关分行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即分行登记证)

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可於「销售商资讯」一页下载。

如有一般查询,请致电环境保护署查询热线2838 3111。
有关受管制电器信息管理系统(REEIMS)的技术支持,请致电2867 2167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联络REEIMS管理团队。
环保署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和所有必需文件及资料后起计10个工作天内发出「除旧服务方案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