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銷售商」是指經營分發受管制電器業務的人,而其分發對象是消費者,但不包括純粹提供服務,為另一人運送不屬於自己的受管制電器的人。
因此,一些「銷售商」或同時符合「供應商」的定義。不過「銷售商」並不包括純粹從事轉口業務的人士或物流服務提供者。
「分發」受管制電器是指-
(a) 以售賣、出租或租購方式,供應該電器;
(b) 為取得代價而交換或處置該電器;或
(c) 為以下任何活動而傳轉或送交該電器:
(i) 以售賣、出租或租購方式供應;
(ii) 為取得代價而作出的交換或處置。
但不包括為在業務過程中輸出該電器而作出的任何上述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