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下,“销售商”是指经营分发受管制电器业务的人,而其分发对象是消费者,但不包括纯粹提供服务,为另一人运送不属于自己的受管制电器的人。
因此,一些“销售商”或同时符合“供应商”的定义。不过“销售商”并不包括纯粹从事转口业务的人士或物流服务提供者。
“分发”受管制电器是指-
(a) 以售卖、出租或租购方式,供应该电器;
(b) 为取得代价而交换或处置该电器;或
(c) 为以下任何活动而传转或送交该电器:
(i) 以售卖、出租或租购方式供应;
(ii) 为取得代价而作出的交换或处置。
但不包括为在业务过程中输出该电器而作出的任何上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