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1: 在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下,受管制电器类别及定义是什么?

八类受管制电器类别的详细定义载列于《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的附表6内。概括而言,受管制电器包括:

  • 空调机:包括独立式及分体式空调机(包括冷暖空调机),其制冷量不超过7.5千瓦(即3匹)。
  • 洗衣机:其洗衣量不超过10公斤。
  • 电冰箱:其总容积不超过500公升。
  • 电视机:其显示屏幕的尺寸不超过100吋(以对角斜角量度)。
  • 计算机:包括个人计算机、桌上计算机、平板计算机、手提电脑及笔记簿计算机。
  • 打印机:其重量不超过30公斤;如同时用作复印机、图文传真机或扫描仪,仍视作打印机。
  • 扫描仪:其重量不超过30公斤。
  • 显示器:不具备储存电子数据或运算的功能,而其显示屏幕的尺寸不小于5.5吋,但不超过100吋内(以对角斜角量度)。

当中空调机、洗衣机及电冰箱的定义,与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下的定义相同。此外,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3条,受管制电器指未经任何消费者使用的电气或电子设备。因此,二手买卖并不涉及缴付循环再造征费及安排法定除旧服务。

Q2: 销售商在制订除旧服务方案时,在选择「收集商」方面有什么要求?

销售商在制订除旧服务方案,需要:

  • 提供最多五个合资格的收集商,当中包括一名指定的「预定收集商」;
  • 「收集商」须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第6条发出的商业登记證;
  • 「预定收集商」指为安排除旧服务时销售商拟接触的首名收集者,其收集服务範围必须能覆盖全港及包括销售商所分发的所有受管制电器类别;
  • 所有「收集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就该销售商分发受管制电器予消费者时,提供除旧服务,并将移走的旧件交予「循环再造商」。
Q3: "销售商"在制订"除旧服务"方案时,在选择"循环再造商"方面有什么要求?
销售商在制订除旧服务方案,需要:
  • 提供至少一个有合资格的「循环再造商」;
  • 「循环再造商」须持有《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所指的电器废物处置牌照;
  • 「循环再造商」须提供书面承诺,为由该除旧服务方案内的「收集商」所移走的旧件,提供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服务。
Q4: 销售商可从哪里得到循环再造标签?

一般情况下,销售商所提供的循环再造标籤,应由向其分发受管制电器的登记供应商提供。如任何人有需要,亦可向环境保护署缴付与相关循环再造征费相等的款额购买循环再造标签。

在优化计划下,有关提供循环再造标签的法定要求会于2024年7月1日起取消,销售商将无需向消费者提供循环再造标签。如销售商届时仍持有循环再造标签(例如标签已贴在产品上),则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标签,亦可将标签于供应商要求的日期前交回供应商。

Q5: 销售商应如何在收据提供订明字句?

销售商可透过在收据盖上通用字句的印章,以下是一个模板例子(该次交易共售卖空调机、洗衣机及电视机):

本收据所列的产品,是《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所指的受管制电器。 该条例就该产品征收下列循环再造征费:
空调机:每部$125
电冰箱:每部$165
洗衣机:每部$125
电视机:每部$165
电脑:每部$15
打印机:每部$15
扫描器:每部$15
显示器:每部$45
Q6: 销售商应保存除旧服务的哪些资料?
销售商保留的除旧服务纪录,须载有以下资料:
  • 令人能够辨别有关分发交易的资料(例如︰交易日期及内容,交易编号等);
  • 向收集商作出和接获除旧服务要求的时间及方式;
  • 证明已通知收集商须移走的旧件的处所地址及获得收集商同意收集旧件的日期;
  • 如实际提供服务的收集商是预定收集者以外的收集者,则须备有预定收集者的书面确认,确认未能或不愿意按该项要求提供服务,以及有关原因;
  • 如实际提供服务的并非除旧服务内的收集者,则须备有有关除旧服务方案中指明的每名收集者的书面确认,确认该收集者未能或不愿意按该项要求提供服务,以及有关原因。
Q7: 如销售商损坏/遗失循环再造标籤应如何处理?

销售商可向其相关供应商查询,安排交还已损坏的循环再造标籤或遗失标籤的凭證(如遗失循环再造标籤的简单陈述或向警方报失的纪录)要求补发。如供应商未能补发,销售商亦可向环境保护署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上述凭證。

Q8: 如消费者退货予销售商时未有交还循环再造标籤,应如何处理?

销售商应自行订明其退货及更换政策供消费者参考,其中包括如何处理退回随受管制电器所提供的循环再造标籤。如顾客最终未能退回,销售商亦可如实向环境保护署申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證明文件提出补发标籤的申请。

Q9: 循环再造徵费是否可以於单据上列明,并向消费者徵收?

废电器计划下,法例要求受管制电器供应商须向政府缴付循环再造徵费。此外,法例规定销售商在其向消费者所发出的收据上必须载有订明字句。

不过,法例并没有就供应商如何通过供应链向其他持分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环再造徵费作出任何规定,这应由相关持份者按自由巿场运作决定。至於业界如何表达价格,例如是否在发票或收据上分项列明全部或部份循环再造徵费,或将其以单一价格显示,业界可自行决定。

Q10: 本地网购、跨境网购在港使用、境外销售但在港取货等情况是否纳入废电器计划规管?

法例要求供应商须就其分发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而销售商须就其分发的受管制电器为消费者安排免费的法定除旧服务、提供循环再造标籤及载有订明字句收据。无论供应商或销售商是在实体店舖或通过网上销售平台在本港分发任何受管制电器,均受法例规管。

至於所谓「境外销售但在港取货」,据了解涉及供应商在本地巿场分发受管制电器,故该供应商须缴付相应的循环再造徵费。

Q11: 销售商如售卖属陈列品的受管制电器,须为消费者提供除旧服务和循环再造标籤,及载有订明字句的收据吗?

根据受管制电器的定义,未经消费者使用的陈列品属受管制电器。因此,如销售商向消费者出售有关的陈列品,一如销售其他一般受管制电器,必须按法例要求为消费者安排免费的法定除旧服务、提供循环再造标籤及载有订明字句收据。

Q12: 如顾客在2018年7月中下旬已向销售商购买受管制电器,但送货日期要待2018年8月1日或以後才可安排(例如安排送货需时或要留待客户完成装修),销售商是否要履行有关除旧服务、提供标籤和有订明字句收据等责任?

如消费者在废电器计划实施前已从销售商购买受管制电器,而销售商纯粹在计划实施当日或以後按已协议的安排交付货件,环境保护署认为销售商毋须就该货件安排免费除旧服务、或提供循环再造标籤和有订明字句的收据。不过,从优良顾客服务和环保角度而言,我们鼓励销售商尽量协助客户,安排将旧件妥善回收处理,以转废为材。

Q13: 消费者退回受管制电器,销售商如再出售该件电器,是否须为下一位消费者安排除旧服务、提供循环再造标籤及载有订明字句的收据?

视乎情况,销售商在重新出售消费者所退回的受管制电器时,如该件电器未经消费者使用,销售商在重新分发予其他消费者时必须按法例要求为消费者安排免费的法定除旧服务、提供循环再造标签及载有订明字句收据。

例子:

退货原因 是否须要提供除旧服务、标签、及有订明字句的收据?
消费者于收取货品之前已向销售商取消买卖 有关货品未经消费者使用,销售商在重新分发该件货品时予其他消费者时必须按法例要求安排免费的法定除旧服务、提供循环再造标签及载有订明字句收据。
消费者于收取货品之后,提出并获销售商同意及收回该件电器(不论是否有缺陷、破损、或完好无缺) 有关货品已获消费者使用,性质上并非「受管制电器」,因此销售商在重新分发该件货品时无须履行相关责任。

一般而言,我们理解业界会向买家特别述明该件货品为曾退还货品,以免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规定。

Q14: 额定总容积超过500公升的家用雪柜、其他商用雪柜或冷柜是否受管制电器?市民应如何处理这类电器?

在《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 章)下,额定总容积超过500公升的家用雪柜、其他商用雪柜及冷柜等并不属受管制电器,因此电器供应商不需要为此类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销售商亦不需为购买此类电器的消费者提供法定除旧服务。

在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下,WEEE · PARK只会接收和处理受管制电器。市民可以把不受管制的家用电器,包括额定总容积超过500公升的家用雪柜,交予「绿在区区」妥善处理,详情请按此

自2024年7月1日起,额定总容积超过500公升及不超过900公升的家用雪柜将被列为受管制电器。销售商应按要求为购买家用新雪柜的消费者提供法定除旧服务。

Q15: 我是已备有获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的销售商,并会分发抽湿机 / 干衣机,我该怎么办?

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分发抽湿机 / 干衣机的现有销售商,须以表格 REE-6(01/24版本)向环保署申请更改已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销售商须在2024年7 月1日之前更改除旧服务方案,方可继续其分发抽湿机 / 干衣机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