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1: 供应商如何登记成为登记供应商?
供应商将需向环境保护署申请成为登记供应商,申请费用全免。当中登记分为「一般登记供应商」及「短期登记供应商」两种。请按此瀏览有关登记方法。
Q2: 什么是「短期登记供应商」?

供应商如属在香港分发受管制电器的业务运作不多於30日及所涉及缴付的循环再造徵费不超逾$20,000,可向环境保护署登记为「短期登记供应商」。但同一「短期登记供应商」已获批准一项或多於一项新近短期登记註,在再次申请「短期登记供应商」时,总计缴付的循环再造徵费亦不可超逾$20,000。

註:新近短期登记,即申请人曾经取得的短期登记的结束日期或撤销日期落於新建议短期登记申请期前的12个月之内。

Q3: 供应商须於何时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呈交申报,及作哪项申报?

登记供应商须定期向环保署呈交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季最后一天(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后的28天内。申报须载列用以计算须支付的循环再造徵费的所需资料,包括:该季内由供应商分发的受管制电器的数量、由供应商初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的数量,及循环再造标籤的使用情况(例如从环保署获得标籤的数目、分发的标籤数目、注销标籤的数目、和标籤的剩餘存量等)。

已经在「受管制电器资讯管理系统」(REEMIS)完成登记帐户的登记供应商,可直接使用「受管制电器资讯管理系统」呈交申报。

Q4: 供应商如何获取循环再造标标签?

供应商以指明表格(REE-4 )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申请,先免费获取循环再造标签,然后依据申报,向环保署提供分发的受管制电器的数量,以厘订及缴付循环再造征费。

已经在「受管制电器资讯管理系统」(REEMIS)完成登记帐户的登记供应商,可直接使用「受管制电器资讯管理系统」申领循环再造标签。

在优化计划下,有关提供循环再造标签的法定要求会于2024年7月1日起取消,供应商将无需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提供循环再造标签。如供应商届时仍持有循环再造标签(例如标签已贴在产品上),则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标签。供应商亦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标签交回环境保护署。

Q5: 我在网上出售受管制电器,是否有「供应商」的身份?

任何於本身业务过程中将受管制电器输入并於香港分发的人,不论是经实体店舖、网络、电话等途径分发,均属「供应商」。再者,如果分发的对象是消费者的话,更兼有「销售商」的身份。有关「销售商」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请按此

Q6: 供应商是否须为转口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

法例要求供应商须就其分发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但不包括输出香港的受管制电器。因此,输入供转口的受管制电器,或在本地製造而供输出的受管制电器均毋须缴付循环再造徵费,而登记供应商在向环境保护署提交申报时亦毋须计入该等输入供转口或本地製造供输出的受管制电器。

Q7: 如供应商向批发商分发受管制电器,并已向政府缴付相关循环再造徵费,其後批发商把货品输出香港,已缴徵费是否可以退回?

法例要求供应商须就其分发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但不包括输出香港的受管制电器。如供应商信纳批发商已把有关货品输出香港(例如批发商已提供相关的货运文书),供应商可向环境保护署提出退回已缴徵费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證明文件供审核。供应商和批发商之间如何处理有关安排,则由双方自行协定。

Q8: 循环再造徵费是否可以於单据上列明,并向消费者徵收?

废电器计划下,法例要求受管制电器供应商须向政府缴付循环再造徵费。此外,法例规定销售商在其向消费者所发出的收据上必须载有订明字句。

不过,法例并没有就供应商如何通过供应链向其他持分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环再造徵费作出任何规定,这应由相关持份者按自由巿场运作决定。至於业界如何表达价格,例如是否在发票或收据上分项列明全部或部份循环再造徵费,或将其以单一价格显示,业界可自行决定。

Q9: 本地网购、跨境网购在港使用、境外销售但在港取货等情况是否纳入废电器计划规管?

法例要求供应商须就其分发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而销售商须就其分发的受管制电器为消费者安排免费的法定除旧服务、提供循环再造标籤及载有订明字句收据。无论供应商或销售商是在实体店舖或通过网上销售平台在本港分发任何受管制电器,均受法例规管。

至於所谓「境外销售但在港取货」,据了解涉及供应商在本地巿场分发受管制电器,故该供应商须缴付相应的循环再造徵费。

Q10: 供应商是否须就用作为陈列品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徵费?

供应商须就其分发或初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因「使用」的定义包括「为业务目的陈列该电器」,故供应商须为此类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

Q11: 供应商是否需要为作慈善捐赠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徵费?

供应商须就其分发或初次使用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而「使用」的定义包括「向另一人送出该电器作为奖品或礼物」。因此,供应商将受管制电器作慈善捐赠,须就该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徵费。

Q12: 在工程项目合约或企业供应合约中,受管制电器供应商早在2018年8月1日前已和客户签订相关买卖/供应合约,但实际货件交付会在2018年8月1日後才进行。相关货件是否需要收取循环再造徵费? 如所签订的是「意向书」安排又为何?

据环境保护署了解,业界在相关商业运作中的惯常做法,是先与客户签订受管制电器「买卖/供应合约」,然後在若干合理时间後才交付货件。就此类情况而言,如有关合约是在废电器计划实施前已签妥,而在废电器计划实施後纯粹按合约交付货件,本署认为一般应毋须就相关货件缴付循环再造徵费。

「意向书」则一般对签署各方不具约束力,故此本署不会只因为「意向书」在废电器计划实施前签订而认为毋须就相关货品缴付循环再造徵费。

Q13: 如供应商分发的受管制电器之後被退回供应商,已缴付的循环再造徵费可否退回?

由於会发生退货的情况不一,不能一概而论,需因应个别情况考虑。但按照法例的要求,任何在本港分发的受管制电器只须缴付循环再造徵费一次。

例子:

退货原因 是否须要申报及缴付徵费?
货品没有任何损坏且未曾被消费者使用,但因不合适(例如分发的电器尺寸不符要求)而被退回 由於该电器未曾被消费者使用,如退回供应商,不会视为已「分发」,因此毋需缴付徵费。但如供应商之後把该电器重新分发其他客户时,则须缴付徵费。
货品已分发至消费者使用,但因有损坏而被退回 该电器已被「分发」及为消费者所使用,故须缴付徵费,不受退货而影响。
曾分发至消费者使用但因有损坏而退回的电器,在修复後重新分发 该电器已缴付徵费。「翻修货品」性质上并非受管制电器,故再次分发时,无须缴付徵费。
Q14: 《2023年产品环保责任(修订)条例草案》(修订草案)中有关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的详情是什么?将于何时生效?

修订草案扩大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涵盖范围,以包括更大容量的雪柜和洗衣机,并加入独立式干衣机和抽湿机;亦会取消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须提供循环再造标签的规定,以精简运作。此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

修订草案亦允许透过电子邮件和指定的系统等电子方式向登记供应商送达缴费通知书,以优化运作。此修订将于2024年2月1日实施。

Q15: 我已是登记供应商,并会分发抽湿机 / 干衣机,我该怎么办?

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分发抽湿机 / 干衣机的现有登记供应商,须以表格 REE-1(01/24版本)向环保署申请更改资料。有关申请须在2024年7 月1日之前完成,方可继续其分发抽湿机 / 干衣机的业务。

Q16: 新增受管制电器的循环再造征费是多少?
新增受管制电器 循环再造征费
额定总容积不超过900公升的电冰箱 $165
额定洗衣量不超过15公斤的洗衣机 $125
独立式干衣机 $125
抽湿机 $125
Q17: 提供循环再造标签的法定要求取消后,供应商仍须就循环再造标签呈交申报并保留相关纪录及文件吗?

供应商仍须就优化计划生效前使用循环再造标签的情况呈交申报,并按法例要求保留相关纪录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