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废电器计划)的赋权法例,即《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已于2016年3月获立法会通过。及后,《产品环保责任(受管制电器)规例》亦于2017年7月制定,为计划下关乎受管制电器供应商及销售商的若干运作细节订定条文。
废电器计划的主要规管措施包括-
废电器计划已于2018年分阶段全面实施—
2018年8月1日起,受管制电器的供应商必须经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方可分发受管制电器。已登记供应商亦须履行其他法定责任,包括向环保署呈交申报及缴付循环再造征费,以及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提供循环再造标签。有关成为登记供应商的事宜,请按此处。
2018年8月1日起,销售商必须备有经环保署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方可销售受管制电器。销售受管制电器时,如消费者欲弃置属相同类别的电器,销售商便须应消费者要求,按已获批注的方案安排免费除旧服务。销售商亦有责任向购买受管制电器的消费者提供循环再造标签,以及载有循环再造征费订明字句的收据。有关申请除旧服务方案批注的事宜,请按此处。
2018年12月31日起,被弃置受管制电器处置管制、进出口管制及堆填区弃置禁令正式实施。任何人贮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被弃置受管制电器,均须取得废物处置牌照;输入及输出被弃置受管制电器均须领有许可证。堆填区及其他指定废物处置设施(例如废物转运站)则不会再接收和处置被弃置受管制电器。有关废物处置牌照及进出口许可证事宜,请按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