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供應商」是指-
(a) 在香港於本身業務過程中製造受管制電器的人;或
(b) 為分發受管制電器而於本身業務過程中將該電器輸入香港的人,但不包括純粹提供服務,為另一人將不屬於自己的受管制電器運入香港的人。
因此,所指的「供應商」包括一般進口商、授權代理商和平行進口商,但不包括純粹從事轉口業務的人士、物流服務提供者或純粹陳列而不涉及分發受管制電器的人士。
「分發」受管制電器是指-
(a) 以售賣、出租或租購方式,供應該電器;
(b) 為取得代價而交換或處置該電器;或
(c) 為以下任何活動而傳轉或送交該電器:
(i) 以售賣、出租或租購方式供應;
(ii) 為取得代價而作出的交換或處置
但不包括為在業務過程中輸出該電器而作出的任何上述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