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類受管制電器類別的詳細定義載列於《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的附表6內。概括而言,受管制電器包括: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3條,受管制電器指未經任何消費者使用的電氣或電子設備。因此,二手買賣並不涉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及安排法定除舊服務。
在優化計劃下,有關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法定要求會於2024年7月1日起取消,銷售商將無需向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如銷售商屆時仍持有循環再造標籤(例如標籤已貼在產品上),則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供標籤,亦可將標籤於供應商要求的日期前交回供應商。
銷售商可透過在收據蓋上通用字句的印章,以下是一個範本例子(該次交易共售賣空調機、洗衣機及電視機):
A product set out in this receipt is regulated electrical equipment under the Product Eco-responsibility Ordinance (Cap. 603). The Ordinance imposes a recycling levy on an item of regulated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the class of such equipment to which the product belongs as follows: | 本收據所列的產品,是《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所指的受管制電器。該條例就該產品所屬的受管制電器類別下的每件受管制電器,徵收下列循環再造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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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保留的除舊服務紀錄,須載有以下資料:
廢電器計劃下,法例要求受管制電器供應商須向政府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此外,法例規定銷售商在其向消費者所發出的收據上必須載有訂明字句。
不過,法例並沒有就供應商如何通過供應鏈向其他持分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環再造徵費作出任何規定,這應由相關持份者按自由巿場運作決定。至於業界如何表達價格,例如是否在發票或收據上分項列明全部或部份循環再造徵費,或將其以單一價格顯示,業界可自行決定。
法例要求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而銷售商須就其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無論供應商或銷售商是在實體店舖或通過網上銷售平台在本港分發任何受管制電器,均受法例規管。
至於所謂「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據了解涉及供應商在本地巿場分發受管制電器,故該供應商須繳付相應的循環再造徵費。
根據受管制電器的定義,未經消費者使用的陳列品屬受管制電器。因此,如銷售商向消費者出售有關的陳列品,一如銷售其他一般受管制電器,必須按法例要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視乎情況,銷售商在重新出售消費者所退回的受管制電器時,如該件電器未經消費者使用,銷售商在重新分發予其他消費者時必須按法例要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例子:
退貨原因 | 是否須要提供除舊服務、標籤、及有訂明字句的收據? |
消費者於收取貨品之前已向銷售商取消買賣 | 有關貨品未經消費者使用,銷售商在重新分發該件貨品時予其他消費者時必須按法例要求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及提供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
消費者於收取貨品之後,提出並獲銷售商同意及收回該件電器(不論是否有缺陷、破損、或完好無缺) | 有關貨品已獲消費者使用,性質上並非「受管制電器」,因此銷售商在重新分發該件貨品時無須履行相關責任。
一般而言,我們理解業界會向買家特別述明該件貨品為曾退還貨品,以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 |
獨立式乾衣機是指使用市電作唯一發熱用電源,並藉在滾筒內翻滾紡織品,將紡織品弄乾的家用器具,而其額定乾衣量不超過15公斤者。一般市面上常見的家用滾筒式乾衣機及2合1洗衣乾衣機均包括在優化計劃內,但計劃並不包括煤氣乾衣機、非滾筒式乾衣機或衣物護理機。
抽濕機是指《能源效益 ( 產品標籤 ) 條例》(第598章) [附表1第2部第5分部]所描述的抽濕機。概括而言,即額定抽濕量不超過每日35公升,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的抽濕機。一般市面上常見的壓縮式或冷凝式抽濕機均包括在優化計劃內,但計劃並不包括浴室寶、熱石式抽濕機或使用乾燥劑操作的抽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