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1: 在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受管制電器類別及定義是什麼?
八類受管制電器類別的詳細定義載列於《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的附表6內。概括而言,受管制電器包括:
  • 空調機:包括獨立式及分體式空調機(包括冷暖空調機),其製冷量不超過7.5千瓦(即3匹)。
  • 洗衣機:其洗衣量不超過10公斤。
  • 電冰箱:其總容積不超過500公升。
  • 電視機: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100吋(以對角斜角量度)。
  • 電腦:包括個人電腦、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
  • 列印機: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如同時用作影印機、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仍視作列印機。
  • 掃描器: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
  • 顯示器: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而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小於5.5吋,但不超過100吋內(以對角斜角量度)。

當中空調機、洗衣機及電冰箱的定義,與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下的定義相同。此外,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3條,受管制電器指未經任何消費者使用的電氣或電子設備。因此,二手買賣並不涉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及安排法定除舊服務。

Q2: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時,在選擇「收集商」方面有什麼要求?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需要:
  • 提供最多五個合資格的收集商,當中包括一名指定的「預定收集商」;
  • 「收集商」須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第6條發出的商業登記證;
  • 「預定收集商」指為安排除舊服務時銷售商擬接觸的首名收集者,其收集服務範圍必須能覆蓋全港及包括銷售商所分發的所有受管制電器類別;
  • 所有「收集商」須提供書面承諾,就該銷售商分發受管制電器予消費者時,提供除舊服務,並將移走的舊件交予「循環再造商」。
Q3: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時,在選擇「循環再造商」方面有什麼要求?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需要:
  • 提供至少一個有合資格的「循環再造商」;
  • 「循環再造商」須持有《廢物處置條例》(香港法例第354章)所指的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 「循環再造商」須提供書面承諾,為由該除舊服務方案內的「收集商」所移走的舊件,提供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服務。
Q4: 銷售商可從哪裡得到循環再造標籤?

一般情況下,銷售商所提供的循環再造標籤,應由向其分發受管制電器的登記供應商提供。如任何人有需要,亦可向環境保護署繳付與相關循環再造徵費相等的款額購買循環再造標籤。

在優化計劃下,有關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法定要求會於2024年7月1日起取消,銷售商將無需向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如銷售商屆時仍持有循環再造標籤(例如標籤已貼在產品上),則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供標籤,亦可將標籤於供應商要求的日期前交回供應商。

Q5: 銷售商應如何在收據提供訂明字句?

銷售商可透過在收據蓋上通用字句的印章,以下是一個範本例子(該次交易共售賣空調機、洗衣機及電視機):

本收據所列的產品,是《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所指的受管制電器。該條例就該產品徵收下列循環再造徵費:
空調機:每部$125
電冰箱:每部$165
洗衣機:每部$125
電視機:每部$165
電腦:每部$15
列印機:每部$15
掃描器:每部$15
顯示器:每部$45
Q6: 銷售商應保存除舊服務的哪些資料?

銷售商保留的除舊服務紀錄,須載有以下資料:

  • 令人能夠辨別有關分發交易的資料(例如︰交易日期及內容,交易編號等);
  • 向收集商作出和接獲除舊服務要求的時間及方式;
  • 證明已通知收集商須移走的舊件的處所地址及獲得收集商同意收集舊件的日期;
  • 如實際提供服務的收集商是預定收集者以外的收集者,則須備有預定收集者的書面確認,確認未能或不願意按該項要求提供服務,以及有關原因;
  • 如實際提供服務的並非除舊服務內的收集者,則須備有有關除舊服務方案中指明的每名收集者的書面確認,確認該收集者未能或不願意按該項要求提供服務,以及有關原因。
Q7: 如銷售商損壞/遺失循環再造標籤應如何處理?

銷售商可向其相關供應商查詢,安排交還已損壞的循環再造標籤或遺失標籤的憑證(如遺失循環再造標籤的簡單陳述或向警方報失的紀錄)要求補發。如供應商未能補發,銷售商亦可向環境保護署提出補發申請並提供上述憑證。

Q8: 如消費者退貨予銷售商時未有交還循環再造標籤,應如何處理?

銷售商應自行訂明其退貨及更換政策供消費者參考,其中包括如何處理退回隨受管制電器所提供的循環再造標籤。如顧客最終未能退回,銷售商亦可如實向環境保護署申報情況,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補發標籤的申請。

Q9: 循環再造徵費是否可以於單據上列明,並向消費者徵收?

廢電器計劃下,法例要求受管制電器供應商須向政府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此外,法例規定銷售商在其向消費者所發出的收據上必須載有訂明字句。

不過,法例並沒有就供應商如何通過供應鏈向其他持分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環再造徵費作出任何規定,這應由相關持份者按自由巿場運作決定。至於業界如何表達價格,例如是否在發票或收據上分項列明全部或部份循環再造徵費,或將其以單一價格顯示,業界可自行決定。

Q10: 本地網購、跨境網購在港使用、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等情況是否納入廢電器計劃規管?

法例要求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而銷售商須就其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無論供應商或銷售商是在實體店舖或通過網上銷售平台在本港分發任何受管制電器,均受法例規管。

至於所謂「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據了解涉及供應商在本地巿場分發受管制電器,故該供應商須繳付相應的循環再造徵費。

Q11: 銷售商如售賣屬陳列品的受管制電器,須為消費者提供除舊服務和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的收據嗎?

根據受管制電器的定義,未經消費者使用的陳列品屬受管制電器。因此,如銷售商向消費者出售有關的陳列品,一如銷售其他一般受管制電器,必須按法例要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Q12: 如顧客在2018年7月中下旬已向銷售商購買受管制電器,但送貨日期要待2018年8月1日或以後才可安排(例如安排送貨需時或要留待客戶完成裝修),銷售商是否要履行有關除舊服務、提供標籤和有訂明字句收據等責任?

如消費者在廢電器計劃實施前已從銷售商購買受管制電器,而銷售商純粹在計劃實施當日或以後按已協議的安排交付貨件,環境保護署認為銷售商毋須就該貨件安排免費除舊服務、或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和有訂明字句的收據。不過,從優良顧客服務和環保角度而言,我們鼓勵銷售商盡量協助客戶,安排將舊件妥善回收處理,以轉廢為材。

Q13: 消費者退回受管制電器,銷售商如再出售該件電器,是否須為下一位消費者安排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的收據?

視乎情況,銷售商在重新出售消費者所退回的受管制電器時,如該件電器未經消費者使用,銷售商在重新分發予其他消費者時必須按法例要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例子:

退貨原因 是否須要提供除舊服務、標籤、及有訂明字句的收據?
消費者於收取貨品之前已向銷售商取消買賣 有關貨品未經消費者使用,銷售商在重新分發該件貨品時予其他消費者時必須按法例要求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消費者於收取貨品之後,提出並獲銷售商同意及收回該件電器(不論是否有缺陷、破損、或完好無缺) 有關貨品已獲消費者使用,性質上並非「受管制電器」,因此銷售商在重新分發該件貨品時無須履行相關責任。

一般而言,我們理解業界會向買家特別述明該件貨品為曾退還貨品,以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

Q14: 額定總容積超過500公升的家用雪櫃、其他商用雪櫃或冷櫃是否受管制電器?市民應如何處理這類電器?

在《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 章)下,額定總容積超過500公升的家用雪櫃、其他商用雪櫃及冷櫃等並不屬受管制電器,因此電器供應商不需要為此類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銷售商亦不需為購買此類電器的消費者提供法定除舊服務。

在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WEEE · PARK只會接收和處理受管制電器。市民可以把不受管制的家用電器,包括額定總容積超過500公升的家用雪櫃,交予「綠在區區」妥善處理,詳情請按此

自2024年7月1日起,額定總容積超過500公升及不超過900公升的家用雪櫃將被列為受管制電器。銷售商應按要求為購買家用新雪櫃的消費者提供法定除舊服務。

Q15: 我是已備有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的銷售商,並會分發抽濕機 / 乾衣機,我該怎麼辦?

於2024年7月1日或之後分發抽濕機 / 乾衣機的現有銷售商,須以表格 REE-6(01/24版本)向環保署申請更改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銷售商須在2024年7 月1日之前更改除舊服務方案,方可繼續其分發抽濕機 / 乾衣機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