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1: 供應商如何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
供應商將需向環境保護署申請成為登記供應商,申請費用全免。當中登記分為「一般登記供應商」及「短期登記供應商」兩種。請按此瀏覽有關登記方法。
Q2: 什麼是「短期登記供應商」?

供應商如屬在香港分發受管制電器的業務運作不多於30日及所涉及繳付的循環再造徵費不超逾$20,000,可向環境保護署登記為「短期登記供應商」。但同一「短期登記供應商」已獲批准一項或多於一項新近短期登記註,在再次申請「短期登記供應商」時,總計繳付的循環再造徵費亦不可超逾$20,000。

註:新近短期登記,即申請人曾經取得的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或撤銷日期落於新建議短期登記申請期前的12個月之內。

Q3: 供應商須於何時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呈交申報,及作哪項申報?

登記供應商須定期向環保署呈交申報,申報期限為每季最後一天(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後的28天內。申報須載列用以計算須支付的循環再造徵費的所需資料,包括:該季內由供應商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的數量、由供應商初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的數量,及循環再造標籤的使用情況(例如從環保署獲得標籤的數目、分發的標籤數目、注銷標籤的數目、和標籤的剩餘存量等)。

已經在「受管制電器資訊管理系統」(REEMIS)完成登記帳戶的登記供應商,可直接使用「受管制電器資訊管理系統」呈交申報。

Q4: 供應商如何獲取循環再造標籤?

供應商以指明表格(REE-4)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申請,先免費獲取循環再造標籤,然後依據申報,向環保署提供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的數量,以釐訂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已經在「受管制電器資訊管理系統」(REEMIS)完成登記帳戶的登記供應商,可直接使用「受管制電器資訊管理系統」申領循環再造標籤。

在優化計劃下,有關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法定要求會於2024年7月1日起取消,供應商將無需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如供應商屆時仍持有循環再造標籤(例如標籤已貼在產品上),則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供標籤。供應商亦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將標籤交回環境保護署。

Q5: 我在網上出售受管制電器,是否有「供應商」的身份?

任何於本身業務過程中將受管制電器輸入並於香港分發的人,不論是經實體店舖、網絡、電話等途徑分發,均屬「供應商」。再者,如果分發的對象是消費者的話,更兼有「銷售商」的身份。有關「銷售商」須履行的法律責任,請按此

Q6: 供應商是否須為轉口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法例要求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但不包括輸出香港的受管制電器。因此,輸入供轉口的受管制電器,或在本地製造而供輸出的受管制電器均毋須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而登記供應商在向環境保護署提交申報時亦毋須計入該等輸入供轉口或本地製造供輸出的受管制電器。

Q7: 如供應商向批發商分發受管制電器,並已向政府繳付相關循環再造徵費,其後批發商把貨品輸出香港,已繳徵費是否可以退回?

法例要求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但不包括輸出香港的受管制電器。如供應商信納批發商已把有關貨品輸出香港(例如批發商已提供相關的貨運文書),供應商可向環境保護署提出退回已繳徵費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供應商和批發商之間如何處理有關安排,則由雙方自行協定。

Q8: 循環再造徵費是否可以於單據上列明,並向消費者徵收?

廢電器計劃下,法例要求受管制電器供應商須向政府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此外,法例規定銷售商在其向消費者所發出的收據上必須載有訂明字句。

不過,法例並沒有就供應商如何通過供應鏈向其他持分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環再造徵費作出任何規定,這應由相關持份者按自由巿場運作決定。至於業界如何表達價格,例如是否在發票或收據上分項列明全部或部份循環再造徵費,或將其以單一價格顯示,業界可自行決定。

Q9: 本地網購、跨境網購在港使用、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等情況是否納入廢電器計劃規管?

法例要求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而銷售商須就其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無論供應商或銷售商是在實體店舖或通過網上銷售平台在本港分發任何受管制電器,均受法例規管。

至於所謂「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據了解涉及供應商在本地巿場分發受管制電器,故該供應商須繳付相應的循環再造徵費。

Q10: 供應商是否須就用作為陳列品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徵費?

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初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因「使用」的定義包括「為業務目的陳列該電器」,故供應商須為此類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Q11: 供應商是否需要為作慈善捐贈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徵費?
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初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而「使用」的定義包括「向另一人送出該電器作為獎品或禮物」。因此,供應商將受管制電器作慈善捐贈,須就該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Q12: 在工程項目合約或企業供應合約中,受管制電器供應商早在2018年8月1日前已和客戶簽訂相關買賣/供應合約,但實際貨件交付會在2018年8月1日後才進行。相關貨件是否需要收取循環再造徵費?如所簽訂的是「意向書」安排又為何?

據環境保護署了解,業界在相關商業運作中的慣常做法,是先與客戶簽訂受管制電器「買賣/供應合約」,然後在若干合理時間後才交付貨件。就此類情況而言,如有關合約是在廢電器計劃實施前已簽妥,而在廢電器計劃實施後純粹按合約交付貨件,本署認為一般應毋須就相關貨件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意向書」則一般對簽署各方不具約束力,故此本署不會只因為「意向書」在廢電器計劃實施前簽訂而認為毋須就相關貨品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Q13: 如供應商分發的受管制電器之後被退回供應商,已繳付的循環再造徵費可否退回?

由於會發生退貨的情況不一,不能一概而論,需因應個別情況考慮。但按照法例的要求,任何在本港分發的受管制電器只須繳付循環再造徵費一次。

例子:

退貨原因 是否須要申報及繳付徵費?
貨品沒有任何損壞且未曾被消費者使用,但因不合適(例如分發的電器尺寸不符要求)而被退回 由於該電器未曾被消費者使用,如退回供應商,不會視為已「分發」,因此毋需繳付徵費。但如供應商之後把該電器重新分發其他客戶時,則須繳付徵費。
貨品已分發至消費者使用,但因有損壞而被退回 該電器已被「分發」及為消費者所使用,故須繳付徵費,不受退貨而影響。
曾分發至消費者使用但因有損壞而退回的電器,在修復後重新分發 該電器已繳付徵費。「翻修貨品」性質上並非受管制電器,故再次分發時,無須繳付徵費。
Q14: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草案)中有關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詳情是什麼?將於何時生效?

修訂草案擴大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涵蓋範圍,以包括更大容量的雪櫃和洗衣機,並加入獨立式乾衣機和抽濕機;亦會取消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須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規定,以精簡運作。此修訂將於2024年7月1日實施。

修訂草案亦允許透過電子郵件和指定的系統等電子方式向登記供應商送達繳費通知書,以優化運作。此修訂將於2024年2月1日實施。

Q15: 我已是登記供應商,並會分發抽濕機 / 乾衣機,我該怎麼辦?

於2024年7月1日或之後分發抽濕機 / 乾衣機的現有登記供應商,須以表格 REE-1(01/24版本)向環保署申請更改資料。有關申請須在2024年7 月1日之前完成,方可繼續其分發抽濕機 / 乾衣機的業務。

Q16: 新增受管制電器的循環再造徵費是多少?
新增受管制電器 循環再造徵費
額定總容積不超過900公升的電冰箱 $165
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5公斤的洗衣機 $125
獨立式乾衣機 $125
抽濕機 $125
Q17: 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法定要求取消後,供應商仍須就循環再造標籤呈交申報並保留相關紀錄及文件嗎?

供應商仍須就優化計劃生效前使用循環再造標籤的情況呈交申報,並按法例要求保留相關紀錄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