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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條例》下有關受管制電器廢物(即被棄置的受管制電器,包括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腦、打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簡稱電器廢物)的處置牌照管制、進出口管制及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棄置禁令於2018年12月3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已在2018年12月3日及12月24日發出新聞稿,提醒相關回收行業及二手店鋪經營者加緊作好準備,以免觸犯法例。新聞稿全文請按此

由2018年12月31日起,堆填區及其他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例如廢物轉運站)不再接收和處置電器廢物;除豁免情況外,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不包括修理)電器廢物,均須取得環保署根據法例發出的廢物處置牌照。進口或出口電器廢物亦須領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

立法會已於2023年10月18日通過《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以優化現行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畫(「計畫」)。 優化後的「計畫」將擴大受管制電器的範圍,並於2024年7月1日生效,新聞稿全文請按此

「計劃」將擴大至下列新增受管制電器:

(i) 額定總容積不超過900公升之電冰箱;
(ii) 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5公斤之洗衣機;
(iii) 獨立式乾衣機;
(iv) 抽濕機

優化後的「計劃」的電器廢物處置牌照已接受申請。有關牌照申請的詳情請按此參閱。

因為回收行業(包括俗稱「收買佬」或二手店)或需進行一些小規模或簡單預先處理工序以促進電器二手重用,或協助持牌循環再造者後續處理電器廢物,法例有豁免條款,以下作業無需申領廢物處置牌照:

(一)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土地或處所上處置(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

(二)貯存電器廢物總體積不超過50立方米;或

(三)貯存電器廢物的處所位於多層建築物內。

上述相關作業仍須符合其他所有環保法例及其他適用的法例,環保署會加強巡查並對違規作業採取執法行動。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未領有牌照而處置(包括貯存)電器廢物,或未領有許可證而進出口電器廢物,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環保署亦呼籲涉及轉賣二手「四電一腦」業務的人士應適當檢查及維修該等電器,確保它們可正常運作並加上標識。該等電器亦應獲妥善包裝,避免在貯存或運輸時受損。有關如何分辨「電器廢物」和「二手四電一腦」,請按此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