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1: 在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受管制電器類別及定義是什麼?

十類受管制電器類別的詳細定義載列於《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的附表6內。概括而言,受管制電器包括:

  • 空調機:包括獨立式及分體式空調機(包括冷暖空調機),其製冷量不超過7.5千瓦(即3匹)。
  • 洗衣機:其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5公斤;
  • 電冰箱:其額定總容積不超過900公升;
  • 抽濕機: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及其額定抽濕量不超過每日35公升,但不包括使用乾燥劑操作的抽濕機;
  • 乾衣機:藉在滾筒內翻滾紡織品將紡織品弄乾,使用市電作唯一發熱用電源及額定乾衣量不超過15公斤;
  • 電視機: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100吋(以對角斜角量度)。
  • 電腦:包括個人電腦、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
  • 列印機: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如同時用作影印機、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仍視作列印機。
  • 掃描器: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
  • 顯示器: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而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小於5.5吋,但不超過100吋內(以對角斜角量度)。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3條,受管制電器指未經任何消費者使用的電氣或電子設備。因此,二手買賣並不涉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及安排法定除舊服務。

Q2: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時,在選擇「收集商」方面有什麼要求?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需要:
  • 提供最多五個合資格的收集商,當中包括一名指定的「預定收集商」;
  • 「收集商」須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第6條發出的商業登記證;
  • 「預定收集商」指為安排除舊服務時銷售商擬接觸的首名收集者,其收集服務範圍必須能覆蓋全港及包括銷售商所分發的所有受管制電器類別;
  • 所有「收集商」須提供書面承諾,就該銷售商分發受管制電器予消費者時,提供除舊服務,並將移走的舊件交予「循環再造商」。
Q3: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時,在選擇「循環再造商」方面有什麼要求?
銷售商在制訂除舊服務方案,需要:
  • 提供至少一個有合資格的「循環再造商」;
  • 「循環再造商」須持有《廢物處置條例》(香港法例第354章)所指的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 「循環再造商」須提供書面承諾,為由該除舊服務方案內的「收集商」所移走的舊件,提供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服務。
Q4: 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法定要求取消後,銷售商有關的安排如何?

在優化計劃下,有關提供循環再造標籤的法定要求會於2024年7月1日起取消,銷售商將無需向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如銷售商屆時仍持有循環再造標籤(例如標籤已貼在產品上),則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供標籤,亦可將標籤於供應商要求的日期前交回供應商。

Q5: 銷售商應如何在收據提供訂明字句?

銷售商可透過在收據蓋上通用字句的印章,以下是一個範本例子(該次交易共售賣空調機、洗衣機及電視機):

A product set out in this receipt is regulated electrical equipment under the Product Eco-responsibility Ordinance (Cap. 603). The Ordinance imposes a recycling levy on an item of regulated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the class of such equipment to which the product belongs as follows: 本收據所列的產品,是《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所指的受管制電器。該條例就該產品所屬的受管制電器類別下的每件受管制電器,徵收下列循環再造徵費:
  • Air conditioner: $125 per item
  • Refrigerator: $165 per item
  • Washing machine: $125 per item
  • Dehumidifier: $125 per item
  • Tumble Dryer: $125 per item
  • Television: $165 per item
  • Computer: $15 per item
  • Printer: $15 per item
  • Scanner: $15 per item
  • Monitor: $45 per item
  • 空調機:每部$125
  • 電冰箱:每部$165
  • 洗衣機:每部$125
  • 抽濕機:每部$125
  • 乾衣機:每部$125
  • 電視機:每部$165
  • 電腦:每部$15
  • 列印機:每部$15
  • 掃描器:每部$15
  • 顯示器:每部$45
Q6: 銷售商應保存除舊服務的哪些資料?

銷售商保留的除舊服務紀錄,須載有以下資料:

  • 令人能夠辨別有關分發交易的資料(例如︰交易日期及內容,交易編號等);
  • 向收集商作出和接獲除舊服務要求的時間及方式;
  • 證明已通知收集商須移走的舊件的處所地址及獲得收集商同意收集舊件的日期;
  • 如實際提供服務的收集商是預定收集者以外的收集者,則須備有預定收集者的書面確認,確認未能或不願意按該項要求提供服務,以及有關原因;
  • 如實際提供服務的並非除舊服務內的收集者,則須備有有關除舊服務方案中指明的每名收集者的書面確認,確認該收集者未能或不願意按該項要求提供服務,以及有關原因。
Q7: 循環再造徵費是否可以於單據上列明,並向消費者徵收?

廢電器計劃下,法例要求受管制電器供應商須向政府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此外,法例規定銷售商在其向消費者所發出的收據上必須載有訂明字句。

不過,法例並沒有就供應商如何通過供應鏈向其他持分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環再造徵費作出任何規定,這應由相關持份者按自由巿場運作決定。至於業界如何表達價格,例如是否在發票或收據上分項列明全部或部份循環再造徵費,或將其以單一價格顯示,業界可自行決定。

Q8: 本地網購、跨境網購在港使用、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等情況是否納入廢電器計劃規管?

法例要求供應商須就其分發或首次使用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而銷售商須就其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無論供應商或銷售商是在實體店舖或通過網上銷售平台在本港分發任何受管制電器,均受法例規管。

至於所謂「境外銷售但在港取貨」,據了解涉及供應商在本地巿場分發受管制電器,故該供應商須繳付相應的循環再造徵費。

Q9: 銷售商如售賣屬陳列品的受管制電器,須為消費者提供除舊服務及載有訂明字句的收據嗎?

根據受管制電器的定義,未經消費者使用的陳列品屬受管制電器。因此,如銷售商向消費者出售有關的陳列品,一如銷售其他一般受管制電器,必須按法例要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Q10: 消費者退回受管制電器,銷售商如再出售該件電器,是否須為下一位消費者安排除舊服務及載有訂明字句的收據?

視乎情況,銷售商在重新出售消費者所退回的受管制電器時,如該件電器未經消費者使用,銷售商在重新分發予其他消費者時必須按法例要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例子:

退貨原因 是否須要提供除舊服務、標籤、及有訂明字句的收據?
消費者於收取貨品之前已向銷售商取消買賣 有關貨品未經消費者使用,銷售商在重新分發該件貨品時予其他消費者時必須按法例要求安排免費的法定除舊服務及提供載有訂明字句收據。
消費者於收取貨品之後,提出並獲銷售商同意及收回該件電器(不論是否有缺陷、破損、或完好無缺) 有關貨品已獲消費者使用,性質上並非「受管制電器」,因此銷售商在重新分發該件貨品時無須履行相關責任。

一般而言,我們理解業界會向買家特別述明該件貨品為曾退還貨品,以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

Q11: 優化計劃的獨立式乾衣機和抽濕機定義是甚麼?包括那些類型?

獨立式乾衣機是指使用市電作唯一發熱用電源,並藉在滾筒內翻滾紡織品,將紡織品弄乾的家用器具,而其額定乾衣量不超過15公斤者。一般市面上常見的家用滾筒式乾衣機及2合1洗衣乾衣機均包括在優化計劃內,但計劃並不包括煤氣乾衣機、非滾筒式乾衣機或衣物護理機。

抽濕機是指《能源效益 ( 產品標籤 ) 條例》(第598章) [附表1第2部第5分部]所描述的抽濕機。概括而言,即額定抽濕量不超過每日35公升,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的抽濕機。一般市面上常見的壓縮式或冷凝式抽濕機均包括在優化計劃內,但計劃並不包括浴室寶、熱石式抽濕機或使用乾燥劑操作的抽濕器。